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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保障城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創造整潔的城鄉環境,促進美麗太原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三條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建設與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所需經費,提高公眾服務能力。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第六條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以政府投資為主,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大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環境衛生設施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自覺保護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破壞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人民政府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的要求,劃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環衛車輛停車場、環衛工人休息場所、環衛用水點等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位置和用地範圍。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城鄉環境衛生收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當與分類處置方式相適應。

城鄉環境衛生收集設施的位置應當相對固定,方便居民生活。第十三條城鄉環境衛生轉運設施應當布置在交通便利的場所,滿足收集、分類和轉運作業的要求。第十四條城鄉環境衛生處理處置設施應當統籌安排,推進公園建設,建立垃圾綜合處理系統,對垃圾進行綜合利用。第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公共廁所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組織公廁建設。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園林綠地、人行道、高架橋等區域設置移動公廁。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和安裝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條城鄉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垃圾清運和環境保潔的要求。

鼓勵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第三章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