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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出租人能否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

原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出租人可以要求轉租人返還租賃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