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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範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屬於銀行信用,大大緩解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風險,因此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使用。然而,信用證業務本身的復雜性以及銀行審單時對信用證獨立性的強調,增加了防範信用證風險的難度。壹旦出口商違約或欺詐,進口商將承擔巨大風險。因此,面對信用證結算風險,進口商如何識別欺詐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信用證的定義和特點

1.1信用證的定義《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2007年修訂)》,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2007年修訂,ICC第600號出版物,UCP600)將信用證定義為:“信用證是指壹項協議,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都是不可撤銷的,從而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兌付的堅定承諾。”

簡而言之,信用證是由銀行出具的有條件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這裏所說的某些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

1.2信用證的特點表現在三個方面:

1.2.1開證行承擔主要支付責任。信用證是銀行信貸的壹種。開證行以自身信用作出支付擔保,承擔主要支付責任。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符合“單據壹致、簡單”的要求,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其付款並非基於進口商的付款。

1.2.2信用證是壹個獨立的文件。信用證雖然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壹旦開出,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約束。銀行只審查單據和信用證的壹致性,不審查合同。如果申請人在支付合格單據後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符,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和收到的相關單據與受益人和責任方協商,與銀行無關。

1.2.3信用證是純跟單業務。UCP600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

2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商的風險

信用證交易的特點使其往往成為詐騙分子利用和從事詐騙活動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的支付責任與買賣雙方合同項下的履約責任是分離的,銀行無法有效監控基本的交易過程。銀行履行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的規定壹致,如UCP600規定:“銀行不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負責,也不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壹般或特殊條件負責;銀行不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負責,也不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保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誠實、遺漏、償付能力、履約或信用狀況負責。”申請人支付兌付票據提貨時,發現無貨可提,或貨物與合同不符,出口商已安全收匯。進口商不能再要求開證行退還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商追索貨款,只能依據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出口商追索貨款,而詐騙者早已銷聲匿跡,很難索賠成功。

進口商可能會遭受以下類型的欺詐:

2.1偽造證件。詐騙分子利用信用證在現金兌單據方面的獨立性,通過偽造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來騙取貨款,其典型特征是沒有基本交易,“假買假賣”、“假貨不可得”,旨在從銀行融資或不知情的第三方處獲取保證金或預付款。

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運輸單據,如商業發票、保險單和提單。其中,商業發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偽造;保險單據雖然是保險公司出具的,但是保險公司在出具時完全依賴於被保險人的誠實告知,不可能當場知曉。因此,如果銷售者不誠實陳述,保險單的內容就不真實;壹般承運人根據包裝上的描述和外觀簽發運輸單證,托運人不誠實的陳述會導致運輸單證內容不真實。比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後,將殘次品或廢品裝入偽造的提單,但提單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必須付款,給進口商造成損失。

2.用保函換壹份清潔提單。UCP600規定銀行只能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不包含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註釋的運輸單據。如果貨物有缺陷,應在提單上做不幹凈的批註。但也有出口商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賠償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提單可能造成的損失,並要求其不要做上述不良批註,以便順利收匯。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出口商和承運人與收貨人串通的欺詐行為。

2.3反簽提單、預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2.3.1反向提單、正向提單和預提單的概念

①倒簽提單和預提單都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的提單,早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倒簽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而預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或未裝船前簽發的。(二)記名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提單。

這些提單的簽發方式是非法的。

2.3.2托運人的目的是換取反簽、正簽和預借提單。托運人要求承運人這樣做,是為了使提單記載的簽發日期與信用證關於裝運時間的規定相符,以便結匯。承運人通過偽造裝運日期來隱瞞出口商違反信用證裝運條件的行為。

2.3.3反簽提單、正簽提單和預借提單對進口商造成的損害。對於訂立合同時銷售良好的商品,由於到貨日期較晚,到貨後價格下跌,使進口商無利可圖,甚至可能虧損;對於季節性商品,如果不能在進口商的預計供貨日期前到貨,進口商將遭受巨大損失。除了資金上的損失,進口商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處理提單反簽導致的貨物補充不及時的問題。對於進口商來說,提單的簽發日期就是裝運時間的證明。承運人應出口商的要求提供經會簽的提單。如果進口商找不到證據證明提單被反簽,將失去向出口商索賠或取消合同的權利。可見,在提單上加簽是對進口商的侵權行為。

2.4顛倒出示日期。受益人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單據。如果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提交單據,開證行有權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受益人可以要求出口地的銀行顛倒付款、承兌或議付的日期。

這就是UCP600的用法:“銀行應有合理的工作時間,即從收到單據的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單據進行審核”。比如壹張信用證規定6月30日到期,但受益人在7月4日將單據送到銀行議付,信用證已經逾期4天。銀行要在票面批註“逾期提示”或“信用證過期”(遲交單據或信用證過期),但這樣會造成“單據不符”,會阻礙出口商安全收匯。因此,少數受益人要求議付行倒填日期,即受益人的“提示日期”仍寫成6月30日,而銀行的“過賬日期”寫成7月4日,使單據表面壹致。這種欺騙行為必然會給進口商造成損失。

2.5短裝或少裝貨物。UCP600規定:“含有‘托運人裝貨和計數’或‘托運人報告內容’等條款的運輸單據是可以接受的。”壹些不法分子利用承運人不清點集裝箱內貨物的情況,以劣質貨、假貨、短裝等方式行騙。其特點是存在基礎交易,“真買真賣”,但“真貨劣質”,賣方有欺詐行為。銀行只關心單據,無論與單據相關的貨物發生什麽情況,買方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在這類詐騙中,賣家往往以低於市場價出售商品為誘餌,來詐騙買家。

3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商的風險防範

我國進口企業在使用信用證付款時,應采取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3.1謹慎選擇交易對象,做好信用調查。通過貿促會海外機構、中國銀行海外辦事處或國外合作銀行、合作律師事務所及合作調查機構、出口國信用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對外商在當地的註冊、實際辦公、通訊、銀行資信等情況進行全方位調查,建立完整的供應商檔案,以備日後查詢。

應選擇開證行,防止國際聲望低、國際結算水平低的銀行遇到問題,缺乏處理能力。

3.2嚴格審查證件。進口商不僅要檢查單證和票據是否壹致,還要註意單貨是否壹致,單證填寫的日期和貨物到達時間是否合理。如果發現提單有被會簽的可能,他們可以查閱航次日記,掌握證據後向出口商和承運人索賠。

3.為不同的客戶申請開立不同條款的信用證。在簽訂大宗商品進口合同時,應在信用證中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商檢證書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比如要求出口商提供權威商檢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保證商品質量。

對於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額不要太大,盡量采用遠期付款方式。即使欺詐情況暴露,只要出口商還沒有得到貨款,進口商就有足夠的時間取證申請法院指令止付,同時欺詐者也會感到內疚,知難而退。

3.4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爭取我們自己選擇船公司。在選擇價格條款時,盡量以F組貿易條款成交,並由我們自己租船訂艙。這樣進口商可以選擇知名的、信譽好的船公司發貨,防止出口商和船方串通,還可以派人到裝貨港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防止賣方騙貨。

非自行運輸時,如對運輸船只有疑問,應委托船公司、銀行或國際組織協助調查船只。

3.5制定嚴格的內部操作制度,提高企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企業要為業務人員提供各種培訓機會,積極了解銀行的新政策法規,提倡電子提單進行交易。商務人士自己也要不斷學習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