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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86條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87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反擔保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388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權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89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權益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權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390

第390條擔保物權的代位和代位財產;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391

第三百九十壹條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392

第三百九十二條PICC與財產保險並存時擔保權的實現規則有財產和他人共同擔保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93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394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是指所擔保的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395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396

第三百九十六條流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397

第三百九十七條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

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抵押的,抵押財產視為共同抵押。

398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399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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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401

第四百零壹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依法只能優先受償。

402

第四百零二條房地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403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404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405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的影響。

406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07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抵押權不得脫離債權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壹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08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權人的保護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409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

410

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411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定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412

第四百壹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413

第四百壹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14

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415

第四百壹十五條抵押和質押的清償順序相同。財產既設立抵押又設立質押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

416

第四百壹十六條動產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財產買受人的其他擔保財產權利人,但留置權人除外。

417

第四百壹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獲得新建築物收益的權利。

418

第四百壹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抵押的,抵押實現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性質。

419

第四百壹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20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421

第四百二十壹條最高額抵押債權的轉讓在最高額抵押債權確定之前,最高額抵押不得轉讓部分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22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確定的債權期限、範圍和最高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423

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債權有下列情形之壹而確定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應當確定: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六)法律規定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424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除本節規定外,最高額抵押適用本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