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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怎麽辦?

房東毀約怎麽辦?租賃協議已有約定的,房東可以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協議,房東按照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並解除合同的,不構成違約;租賃協議到期前,房東未提前兩個月通知您解除合同的,房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您支付違約金;如果妳在租賃協議到期前就知道房東有意解約,但如果房東沒有解約,而是在合同到期後自動解約,房東就不應該向妳支付違約金。

房東違約案例1

我和房東簽了三年的租約。租期從2003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7日。上個月底,房東突然要求我壹個月後搬出去,這樣他就可以把房子賣掉,並承諾把剩下的租金退給我。這期間很多中介公司也帶人來看房。請問我和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轉讓給下壹個新房東後,是否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房東想賣房子。我必須搬出去嗎?同時,本租賃合同中明確,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壹方違約,另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並追究違約責任。對此,我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分析:在租賃期內,房東可以將出租的房屋進行轉讓。然而,在房屋轉讓過程中,租戶享有兩項重要權利。壹是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另壹種是繼續租賃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除非租賃合同另有約定,房東轉讓租賃房屋時,其附帶的租賃合同也隨之轉讓,租賃條件不變。這是合法轉讓,房屋的買方無權拒絕或變更,只能按照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至於違約金的支付,是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但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確的違約金條款,包括支付條款和金額的計算。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沒有辦法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是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提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可以繼續租賃租賃房屋,直至租賃期滿;或者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另行租用類似房屋增加的費用、搬家費用、其他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房東違約案例2

案例:我有壹套公寓,原本打算出租。本人與中介和乙方簽訂了租房押金協議,收到押金6500元。現在不想租了,自己住。協議裏寫的是2065 438+0165438 10月30日前正式簽訂合同。甲方收到定金後,不得在約定期限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或借故擡高房價,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否則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我現在不想租。我需要付給他6500元嗎?有什麽辦法可以減少損失?

分析:是的。這是壹份首付款合同,在對方交付6500元首付款給妳時生效,對妳們雙方都有約束力。可以毀約,但是要犧牲6500元才能毀約,也就是退6500元,然後再交6500元,也就是雙倍的定金。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至於有沒有辦法減少損失,那就要看妳的押金合同裏有沒有租賃期限和租金了。如果沒有,那就沒有辦法;如果是,約定的押金金額不超過租賃期內租金總額的20%。比如,約定租3個月,月租2000元,總租期6000元,那麽約定的押金金額只能是20%×6000 = 1200元。如果約定6500元的定金,只有1.200元具有定金效力,其余5300元沒有定金效力。如果妳違反合同,妳應該歸還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壹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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