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人戶分離人員申請居住登記,為隨遷子女申請接受義務教育;
(三)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
(四)各類經營實體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向其他政府部門申請公共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簽訂、變更、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