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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條件和程序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壹)環城六區、四區非農業戶籍家庭,已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三補貼”)且尚未承租住房的,均可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且住房租賃登記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環城六區、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於3萬元(含)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均可申請,包括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戶。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類型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務工無房人員。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序

壹、申請復審

(壹)獲得“三項補貼”資格的申請人

“三種補貼”是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和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已取得“三補貼”資格尚未租住住房的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必須核實補領資格證書。

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申請人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相關手續,按照《關於調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國土費保[2011]38號)執行。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或者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但尚未承租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向發放資格證書的區房管局申請續租。

1,應用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必須是《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格證書》或《天津市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證書》中註明的申請人。申請時,須攜帶以下要素到發放資格證書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核表,見編碼規則):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格證書》或《天津市經濟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證書》(原件);

(3)本人、配偶或家庭成員申請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連續繳存證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申請手續。委托人須持本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以及申請確認的家庭成員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回顧

區房管局將在5日內完成審核更換工作。對“三類補貼”資格有效、住房租賃備案期滿後仍未領取租賃補貼或尚未出租房屋的申請家庭,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出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通知書》(以下簡稱《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同時收回申請人持有的資格證書原件。住房租賃備案時限以申請人領取租賃補貼時最新的住房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的時限為準。家庭人口根據租賃補貼人口確定,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填寫。《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表示該項目已租賃或已發放超過壹年,《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將自動廢止。

對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將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通知書》(以下簡稱《不符合通知書》),退回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求。

(二)未取得“三類補貼”資格的申請人

1,應用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人戶也可單獨申請。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1)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現住房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住房情況證明:擁有私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產證;租賃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出售或置換的,提供房屋出售或置換的買賣合同或置換協議;房屋已拆遷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如有其他特殊情況,提供受理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

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申請審核表,區房管局對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進行核對。原件與復印件壹致的,原件應當與復印件壹並返還。

2.回顧

(1)房屋審計

區房管局應在5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核對表》(以下簡稱《收入核對表》);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出具不符合條件通知書,並退回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素。

申請戶口的身份證明。申請家庭戶口以戶口簿上的記載為準,按照具有天津市六區和環城四區的非農業家庭戶口(含因就業落戶本市的單位和城鎮集體戶口)確定。

申請家庭人口鑒定。申請人家庭人口由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決定。父母已登記的申請人也可被認定為家庭人口。報名人數以2010 12 31之前記載的戶口本為準。

因結婚而新增人員、新出生人員、在外地支援建設回津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在外地上學的畢業生、離婚人員、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或按政策在津定居的,不受落戶時限限制。

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的,視為無房;家庭成員名下有住房的,按照住房面積確定;家庭成員擁有兩套(廳)及以上住房,合並認定;

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承租公房的,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出租面積加陽臺面積)乘以相應系數計算現住房面積。高層、多層成套住宅系數為1.3;平房和不完整住房系數為1.15;

申請出售或置換原家庭住房,且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住房。現住房面積按已出售或置換的核定住房面積計算;房屋出售或置換超過三年的,已出售或置換的房屋面積不予認定;

對原家庭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計算;房屋拆遷超過三年的,被拆遷房屋面積不予認可;

離婚人士的住房根據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和業績結果確定。離婚人員須離婚1年以上(以判決或調解日期為準)方可申請公租房。

(2)收入審計

申請人持區房管局出具的《收入核對清單》及與之壹起申請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收入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查暫行辦法》(津府發〔2008〕47號)及相關規定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核查,並在收入核查單上註明核查結果,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送區房管局。

區房管局根據收入核定結果,填寫申請審核表,符合條件者納入公示範圍;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出具不符合條件通知書,並退回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素。

3.宣傳

區房管局將對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通過政府網、區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公示期為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區房管局應會同相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將出具《不符合條件通知書》,退回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求。申請人可以在5日內自行舉證,逾期不舉證的,視為批準;自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恢復其申請資格。

4.發布通知

對公示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房管局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出具《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申請人必須持《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參加項目登記。

(三)相關法規

已租住公租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其他類型的住房保障。

第二,租賃入住

(1)選房子

公共租賃住房登記選房的具體操作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出具《租賃保證金通知書》

申請人確定選房後,業務單位向申請人發放《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保證金通知書》。

(三)押金租金保證金

申請人在選房後7日內憑《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保證金通知書》到指定銀行存入租賃保證金,銀行到市國土房管局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領取租賃保證金繳納憑證。逾期未繳納租賃保證金的視為放棄,自符合租賃條件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年內不受理再次申請。

(四)簽訂委托代扣和委托提取協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6。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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