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私自建房和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
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遊。城市居民、工商資本等。租用農家樂居住或經營的,應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合同期滿後,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
3.宅基地可以轉讓。
據調查,全國約有10%的宅基地處於閑置狀態。根據三權分立,我們適度放開了使用權市場,允許出租,但也要保護所有權和資格權。
20年內,如果農民按照新三權簽訂合同,分享使用權,妳就把使用權轉讓給投資人,他的權益也在這20年內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