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對庫嘎吉、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進行征收,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國有土地房屋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邀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每個城市的具體金額,壹般都已經確定了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詳見各地發布的標準。還有房子裝修補償費,也是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壹般計算標準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不提供周轉用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集體土地和房屋補償
農村村民建房可以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1.遵循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
2.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3、補償因征收而引起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房屋產權的合法權益。
總結壹下:拆遷補償沒有統壹的標準。總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原有的居住和生活水平和條件,而是適當提高和改善。具體方案和標準要結合當地政策或項目方案來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