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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客觀性: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法律明確規定,根據不同的租賃期限,所需的形式是不同的。第壹,如果超過六個月,應該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則視為無限期租賃,法律後果是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不是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後果是按照合同內容履行,非書面形式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因此,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口頭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也應當按照口頭約定履行。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主觀性:

符合法定效力條件的,口頭租賃合同有效。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上有效的條件是:口頭租賃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他法律生效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