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所有者。建設項目的投資者或者投資者為建設項目專門設立的獨立法人。業主可以是項目的原發起人,也可以是發起人與其他投資者共同設立的項目法人公司;在項目保修階段,業主可能會被業主委員會(由取得項目產權的買家或小買家組成,國外也稱業主立案法團)更換。在我國傳統的基本建設投資建設管理體制中,業主也被稱為“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