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規發票是指未經稅務機關監制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或者項目不全、內容不實、字跡不清、無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因此,收票人有權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經常出現銷售退回、發票退回等錯誤,需要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是針對幾種情況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梳理和總結。收回原發票直接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這種方法對出票人來說簡單、方便、快捷。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標準是:
(1)字跡清晰。
(2)不得更改。
(3)項目完成。
(四)票貨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內容正確。
(6)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聯和抵扣聯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8)在規定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使用。
(11)不得開具與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樣本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13條規定:
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