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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確保障性租賃房《使用說明》。

為進壹步完善保障性租賃房工作機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制度。

根據實施細則,新建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可按套或區間進行規劃設計。房屋和土地只能整體確權,不允許分戶產權,不允許在市場上出售或變相出售。房屋所有權證應附有保障性租賃房項目,並明確不能單獨登記、轉讓、抵押。住房和土地可以整體轉讓,轉讓後不改變保障性租賃房的性質、土地用途和征地方式;工業(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房不得單獨轉讓。

堅持“小戶型、低租金”原則,保障性租賃房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可成套或分房出租,也可多人合租,供應給新市民和市區無房青年,不設置收入門檻條件。

依托現有福州市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加快推進數字化管理,實行統壹房源核查、統壹房源信息發布、統壹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努力提升保障性租賃房服務和監管水平。租賃雙方按照民事合同的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年,期滿符合租賃條件的可以續租;租賃合同需要在監管平臺上簽字備案,由住房保障部門受理。按照“租戶負擔得起,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合理確定租金水平。租賃企業(運營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對租賃住房進行評估,並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提出租金標準並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租金應略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的租金標準。

承租人通過取得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或者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應當及時退出已租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轉租、轉借、改變租賃用途等違反政策法規或合同約定的行為,租賃企業(經營單位)應及時勸阻;經提醒仍不撤回的,提交當地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調解;經調解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房,重點向本單位幹部職工或特定群體出租,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明確準入和退出條件,每年至少開展壹次租賃資格核查。

租賃企業(運營單位)在申請保障房項目確認時應承諾按規定對外出租,房源全部納入監管平臺接受監督管理,及時申報價格備案,配合政府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要建立聯合檢查制度,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進行抽查,每年抽查不低於總數的10%。

各地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十四五”期間籌集20萬套(間)保障性租賃房的目標任務,強化土地保障,用好國務院[2021]22號文件提出的土地支持政策,多渠道籌集保障性租賃房建設資金,確保目標任務順利完成。要在住宅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列出壹定數量的土地用於保障性租賃房建設,力爭保障性租賃房套數增加到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30%。

福州還出臺了配套文件,明確了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確認管理辦法、非住宅存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實施細則、工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實施細則、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