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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其城投公司與民營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利用政府平臺融資建設大型政府項目。違規是否可行?

政府或其城投公司與民營企業成立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利用政府平臺融資建設政府大型項目,合法合規,是現階段政府正在大力推廣的壹種新型投資方式。

債務由合資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政府承擔。合資公司運營若幹年後,收回投資並獲得部分收益後,所有權將移交給政府。

地方政府註資方式及動機分析。

分稅制改革後,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不匹配,導致地方政府投融資資金缺口較大。為了彌補這部分資金缺口,城投公司應運而生。根據國發[2065 438+00]19號,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的,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職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由於城投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債務融資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籌集資金,為擴大其融資能力,地方政府通過註入貨幣資金、房地產、國企股權、土地(包括儲備土地、劃撥土地、出讓土地)以及學校、醫院、園區等公益性資產等方式為城投公司提供資產支持。

通過上述註資:

壹方面可以快速降低資產負債率,避免城投公司部分銀行貸款債務負擔不得高於70%的紅線要求;另壹方面,註入的資產可以用於城投公司的抵押貸款,進壹步增強城投公司的融資能力。

實際情況是,在城市化和“GDP競賽”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城投公司獲得大量資金。但有限的財力使其可支配的貨幣基金、不動產、股權等高價值資產難以滿足分配需求。同時,地方政府手握大量儲備土地和公益性資產,地方政府更傾向於將此類資產註入城投公司。

因此,城投公司大多是由地方政府以少量財政撥款和相對較大規模的土地資產註入成立,然後獲得政府註入的儲備土地和公益性資產,不斷擴大資產規模。

而儲備土地或公益性資產本身並不具備相應的價值。從本質上講,地方政府在為城投公司融資之前增加其資產規模、降低債務負擔的行為,就是地方政府的過度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