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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讓政策之前的土地租賃

(壹)先租後讓的概念以及先租後讓的結合

“先租後讓”是指工業用地供應時,設定壹定的投入產出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開發、使用、經營土地,並經旗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評估達到約定的投入產出條件後,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土地;未達到約定條件的,按合同(項目建設投資協議)約定的方式處理。

“租讓結合”是指在工業用地供應時,設定壹定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在租賃期內,土地使用者經旗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並符合規劃設計規範要求,可申請將部分租賃土地轉為租賃土地。

㈡適用範圍

工業用地先租後讓,租讓結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供應的工業用地。

(3)年份和價格

“先租後租”和“租租結合”的土地應在前五年壹次性付清。租金應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由集體決定確定,不得低於法定最高土地價格的65,438+00%。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租賃期間,可以按照相應的租金繳納年份辦理不動產登記。

租賃期滿後,達到投資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後,旗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可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土地出讓。出讓價格為租賃時設定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總額(不低於該區域工業用地最低價格)扣除已付租金(租金視為出讓金預付款)後的差額;出讓年限為工業用地最長出讓年限減去實際租賃年限後剩余年限,並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4)評估體系

“先租後讓”的工業項目用地,實行綜合審批制,在租期屆滿後進行審核和出讓。承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9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協議轉讓申請,由旗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對項目建設投資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承租人的用地項目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自收到承租人申請之日起60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局(旗縣區自然資源局)出具同意承租人申請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後30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局(淇縣區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五)監督職責

對因企業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經營或達不到合同約定用地條件、經綜合評估不合格的工業用地,由旗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啟動退出機制,按項目建設投資協議執行。

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轉讓、轉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方有權責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依法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涉及違法的,按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