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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養犬管理條例

Xi公安局實施《Xi限制養犬條例》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限制和規範養犬行為,根據《Xi限制養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登記、年檢、變更、更換、收養、收容、相關行業組織、臨時性展覽、比賽、演出以及犬類經營活動。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限制養犬的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人和犬主必須辦理養犬登記證。除了在狗交易市場開設的商業店鋪。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五條市公安局設立養犬管理辦公室,區縣分局設立養犬管理機構。養犬管理由派出所所長負責。第六條市公安局犬類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壹)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分局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和實施《條例》的具體規定,組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三)協調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四)接收和管理分局、縣局和群眾送來的流浪犬、流浪犬和無證犬;(五)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六)受理公民的投訴和舉報;(七)批準社會組織接納流浪犬並臨時舉辦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八)必要時,直接查處非法養犬和非法交易行為;(九)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和換證;(10)制作各種證照。第七條分局、縣局養犬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壹)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協調區縣政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的管理;(三)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和換證;(五)查處非法養犬、非法交易和犬只傷人事件;(六)收集流浪犬、無主犬和無證犬;(七)受理公民的投訴和舉報。第八條公安派出所的職責是: (壹)執行和協助上級機關做好管理工作;(二)負責本轄區的管理工作;(三)組織社區、居委會開展宣傳工作;(四)辦理《養犬登記證》、年檢、變更和換證;(五)查處非法養犬、非法交易和犬只傷人事件;(六)收集流浪犬、無主犬和無證犬;(七)受理公民的投訴和舉報;(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註冊申請

第九條登記事項包括: (壹)申請登記、年檢、變更、換證、收養;(2)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收留流浪狗;(三)臨時性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第十條辦理《養犬登記證》和年度檢驗時,應繳納年度限額費。具體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盲人、重度殘疾人辦理養犬登記證的,免收養犬費。養犬人和養犬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進行絕育手術,限養費減半繳納。第十壹條個人申請養犬的,在辦理養犬登記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個人持有的犬只三寸彩色照片三張;(二)養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暫住人口暫住證復印件;(三)農業行政部門出具的犬只檢疫免疫證明;(四)社區和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狗主人的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養犬數量是否符合要求(重點限養區每戶限養1只;壹般限養區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2只);犬的條件(犬名、品種、公母、毛色、犬齡)。養犬單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盲人、重度殘疾人飼養導盲犬或者殘疾犬,申請養犬登記證的,除本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本人的殘疾證明。養犬人和養犬單位對其犬只進行絕育並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除本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犬只絕育證明。需要在市公安局犬類收容中心養犬的公民,應當辦理養犬登記證,並提供本條相應材料。第十二條申請收留流浪犬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個人和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1)個人申請:1,申請表;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房屋(場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4、農業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疫免疫證明。(二)申請單位:1,申請表;2.法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房屋(場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4、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5、農業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疫免疫證明。第十三條申請程序(壹)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的個人和單位,持所需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分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或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辦理。(二)申請流浪狗收容所的個人和單位,持規定材料到市公安局審批。經批準後,發給《流浪狗收容場所登記證》。(三)個人和單位申請臨時舉辦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憑所需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審批。核準後,發給養犬經營活動登記證。第十四條《養犬登記證》在認可機構每年檢驗壹次。年檢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養犬登記證;(2)填寫年檢表;(3)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犬只檢疫免疫證明。從事收容流浪狗的個人和單位每年都要到市公安局進行審批。第十五條因遷址、出售等原因需要變更《養犬登記證》的,養犬人、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到認定機構辦理手續。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認定機構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六條養犬登記證損毀、遺失需要補辦的,養犬人和養犬單位應當在30日內持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向認定機構申請補發。第十七條從事犬類養殖、醫療、美容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公安局限制養犬管理辦公室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壹)犬只所有人《養犬登記證》復印件;(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防疫許可證;(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十八條各級認定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並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養犬人、養犬單位和其他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養犬的,應當及時查處。第二十條發生犬只傷人案件,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置,並開展調查取證。分局犬類管理辦公室應當指導派出所查處。第二十壹條各級公安機關收繳的流浪犬、無主犬和無證犬,應當在五日內送至市公安局犬類收容所。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應認真記錄、造冊、拍照,建立犬只檔案。第二十二條從事收留流浪犬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的個人和單位,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壹)收留流浪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場地面積不得少於300平方米;2.禁止在重點限制區域從事該活動;3、安全設施齊全,犬舍圍欄牢固;4.狗必須關起來;5、具備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配有排汙設施和設備,不得汙染環境;6.定期對犬只進行檢疫和免疫;7、所有犬只,辦理《養犬登記證》並年檢。(二)臨時舉辦犬類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申請人和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20日前將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準文件、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所需材料提交市公安局犬類管理處;2、本市參賽(比賽)犬,應當具有《養犬登記證》;在外地參加展覽(比賽)的犬只,應當具有《臨時養犬登記證》;3.所有參賽犬必須持有該犬的檢疫免疫證明。第二十三條犬類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市場進行,禁止在其他任何場所從事犬類交易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各級養犬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或者養犬單位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換證手續的;(二)對符合條件的養犬人、養犬單位,無正當理由,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註銷等手續的;(三)對發現的應當依法處理的違法養犬行為不予處理,情節嚴重的;(四)報告和發現流浪犬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規定養犬的養犬人的處罰: (壹)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超標準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十五日內自行處理,每只犬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或者處理後不歸還的,沒收其犬只。(二)違反《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個人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在十五日內自行處理,並可對每只犬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或者處理後不歸還的,沒收其犬只。(三)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人和單位飼養的犬只未進行登記或者年檢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犬只予以收容或者暫扣養犬登記證,並責令其在十日內補辦手續,每只犬只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沒收犬只。(四)違反《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在三十日內未辦理變更、註銷手續,或者養犬登記證、養犬號牌損毀、遺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第二十六條其他違法養犬的,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養犬登記證、收容流浪犬場所登記證、犬類經營活動登記證的。(2)驅趕狗傷害他人。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養犬登記證、收容流浪犬場所登記證、犬類經營活動登記證等申請表可在Xi公安局門戶網站下載。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