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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新城區征地補償標準誰有?青苗補償標準?

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鄂法正[2005]第11號

2005-2-27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全省大多數地方嚴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但壹些地方隨意降低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對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監管不力。截留、侵占、克扣、挪用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引發了群體性上訪、重復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為進壹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文件精神,結合湖北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依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全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區位條件和土地價值,決定將全省劃分為六類(見附件),制定全省統壹的最低年產值標準和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各類非農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不得低於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分別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用土地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壹、二、三、四、五、六區每個被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分別為1.8萬元、1.0萬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他非經營性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其他經營性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國家和省確定的公路、鐵路交通建設項目;對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等重點線性項目建設用地,征地最低補償標準采用線性項目經過的市、州、縣(市、區)最低補償標準的平均值。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上述規定,組織國土、統計、財政、農業等部門,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城鄉差異、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各市州要做好本轄區內各縣(市、區)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的平衡和銜接工作。經平衡後,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各市州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必須在2005年3月31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暫停下達2005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停止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依法批準的非農項目使用國有農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依法合理確定具體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為法律法規規定的8-10倍;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8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10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16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也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補償倍數,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不足以使失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當地人民政府將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壹定比例給予補貼。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費按當地人民政府頒布的最高標準執行。

上述新的征地補償標準自1年4月起執行。在此之前批準的征地項目,按批準的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各級政府不得以會議紀要、政府文件等形式違反上述規定發布具體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

第二,嚴格界定征地補償的目的。

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要嚴格界定征地補償目的,合理確定支付和分配比例。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將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土地調劑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要主要將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具體分配比例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征收全部土地並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土地補償費扣除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後,剩余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和興辦公益事業。土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征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應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確定。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用地單位應當統壹安置被征地農民,並依照法律法規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安置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申請,並與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後,無需統壹安置,安置補助費可全額支付給被安置人,由被安置人自行就業。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前,必須嚴格界定發放對象、方式和範圍,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籍等因素。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繳納稅款和發放工資。

第三,加強征地補償監管。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撥付到被征地村民小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序確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部分落實到位。征地補償費必須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延期或分期支付。對拖欠征地補償款的,市、縣(市、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予辦理供地手續,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開工使用土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審查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報告。

各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監管。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當專戶儲存。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審查、監督和指導職責,加強用地審批後的跟蹤檢查。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農業、民政等部門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執行、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各項民主財務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征地補償收支情況,重點檢查土地補償費是否專款專用,是否用於被征地農民購買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和農村公共設施。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體表決決定,收支情況每半年至少張榜公布壹次,接受群眾監督,並報縣(市、區)國土資源、農業、監察部門備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提出疑問,有關集體經濟組織必須認真負責地作出答復。

四、拓寬安置渠道,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從根本上保障農民長遠生計。

征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和土地儲備資源豐富的地區,可以優先安排農業安置。通過使用農村集體流動土地、承包農戶自願返還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被征地農民有了耕種土地和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必要。土地流轉安置必須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預留安置用地的,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征地後可劃出壹定數量的建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按照統壹規劃進行開發經營。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也可以以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合同以優先股的形式獲得收益。

因征地當地確實無法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組織實施異地安置。

各地要加快建立城鄉統壹的勞動力市場和平等就業機制,完善城鄉就業服務體系,為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就業創造寬松環境。要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勞動技能,引導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征地單位應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勞動力,為有就業能力的農民提供就業機會。

對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小城鎮建設、戶籍制度改革和城中村改造,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今年在武漢、仙桃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

五、嚴格征地程序,保障集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

在征地過程中,各地要切實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被依法批準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以書面形式告知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種青苗、建附著物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全部得到補償。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被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進行確認。土地征用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聽證。已簽訂的征地協議、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情況(需附聽證筆錄)和已確認的相關材料應作為征地審批的必備材料。

要嚴格執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制度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除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應當向社會公示。征地方案批準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積極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調和裁決。

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後,兩年內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實施征地具體補償安置方案的,相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因項目投資不到位造成土地閑置、耕地拋荒的,依法處罰,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後,市(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征地批準文件復印件及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民小組、戶名、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送同級農村經濟經營和財政部門,由同級農村經濟經營和財政部門註銷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解除或變更土地合同,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辦理減免農業稅手續。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到位,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踐行三個代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征地管理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嚴格依法用地,集約用地,堅決糾正征地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地要嚴明紀律,規範用地審批管理。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不得急於辦理用地審批和批準農用地轉用。不得采取靈活方式降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拖延支付征地補償費,不得以截留、挪用、克扣、侵占等方式拖延向被征地村和農民支付征地補償費。

各地要認真做好土地信訪工作。在組織實施征地方案的過程中,堅持少數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原則,依法行政,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對反映情況屬實的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造成嚴重社會穩定問題的,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並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群眾反映強烈、檢查發現的截留、克扣、擠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政策的,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附件:湖北省征地補償最低標準面積分類表

2005年2月27日

類別最低年產值標準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面積

壹類1800 18000武漢主城區:江岸區、江漢區、橋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東湖風景區。

二類1200 10000武漢市東西湖區、黃石市黃石港區、襄樊市襄城區、襄樊市樊城區、宜昌市西陵區、宜昌市伍家崗區、十堰市張灣區、十堰市茅箭區。

ⅲ類1000 8500武漢市江夏區、武漢市蔡甸區市、武漢市漢南區、武漢市黃陂區市、武漢市新洲區、宜昌市點軍區、宜昌市猇亭區、黃石市磁塞山區、荊州市沙市區、荊州市荊州區、荊門市掇刀區、鄂州市鄂城區、仙桃市、潛江市。

四類900 7600:荊門市東寶區、沙洋縣、襄樊市襄陽區、天門市、孝感市孝南區、丹江口市城區、棗陽市、宜城市、江陵縣城區、石首市、松滋市、隨州市曾都區、鐘祥市、京山縣城區、黃岡市黃州區、麻城市、武穴市、鄂州市華容區、鹹寧市鹹安區。

備註:各市、州、縣轄區內經國務院和省批準的開發區,按市、州、縣主城區類別執行。

我是湖北黃石的土地管理員。如果有什麽我能為妳做的,請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