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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養老保險是青海社保局工作人員轉的,但是因為疏忽漏了壹年。現在我編不出來了。我該怎麽辦?

關於組通字[2006]41號和勞動和社會福利部[1999]8號兩個通知。

關於確定出生日期提交違法審查建議書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憲法》第41條和《立法法》第90條的規定,我們已向中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組通字〔2006〕41號)、原勞動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壹,《關於認定出生時間的兩個通知》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組通字〔2006〕41號通知規定:“個別幹部出生日期與戶籍不壹致的,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今後不再變更幹部出生日期審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第8號通知[1999]規定:“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采取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當本人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與檔案記載的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壹條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的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第十壹條:“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的”。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國務院批準授權公安部發布<關於在全國實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請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89]龔發諾。15)規定:“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個人身份證的國家法律文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內容的,以持有人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為準”。“《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居民身份證適用於辦理18涉及公民權益的事項。公安部關於在全國實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的通知重申了這壹點。其中,第十八項是‘辦理其他事務’。其他事務主要包括:……辦理離職、退休手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居民身份證使用核驗工作的通知》(工發[1992]21號)重申了上述規定。

勞動部還發布了《關於在勞動和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使用公民身份號碼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1999]66),其中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各類信息中,壹律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唯壹的個人代碼名稱,……”。“在系統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如果發現公民身份證號(原居民身份證號)信息有誤,如重號、多號、錯號等。,請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溝通,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就是公民身份號。”

顯然,“兩次出生日期確認通知”與《身份證法》第壹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直接沖突。國家立法規定,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以身份證為準勢必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第三條規定的公民身份號碼的唯壹性直接沖突;它直接與第11條的規定相沖突,剝奪了公民糾正國籍的權利;與第十三條的規定直接沖突,剝奪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權利;也直接與國務院批準授權公安部《身份證法法律適用解釋》相沖突。“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已經超越了身份證法的法律效力。

二、“出生日期兩次公告”危害性大,建議廢除。

1999以來,經常有消息稱“兩個關於確定出生日期的通知”造成全國退休出生日期確定混亂,民怨不斷。壹方面嚴重造成了國家社保基金和養老金的被騙取和流失,另壹方面也嚴重侵害了數千萬公民達到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造成國家統壹管理公民身份的混亂(詳見附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的《中國社會保障》雜誌2010第五、六期,連續五篇文章,特別關註退休年齡認定問題:“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錄的沖突越來越普遍,已經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年齡界定政策陷入危機”。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準備正式發文調查身份證和檔案出生日期不壹致的情況。核心是確認真實出生時間”(詳見附件)。然而,2010年過去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沒有頒布新的文件。

國家法律絕不能被部門規章所威懾,建議廢除“關於出生日期確認的兩個通知”。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壹,以身份證法為標準處理壹切涉及確認公民身份的事務。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在此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法審查並給予答復。

附:《關於確認出生日期的兩次通知的規定》有害、不合理,應予廢止。

主持人:朱永忠、謝、馮英洲、、石、吳朝書

胡春陽蘭珍閆秀玉等

馬鳳蘭牛桂蘭楊兆福黃選超侯

楊玉坤吳馮慶玲李公權

許慶英胡羅穎元譚晶

陳陳舒誌朱來旺

袁馮汪精衛傅生

王秀榮羅靈芝徐蓮劉喜久範李文易夏果

耿龍春

2011 3月7日

附:《關於確認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的規定》有害且不合理,應予廢止。

壹、“出生日期兩個通知”的嚴重危害

1.《關於確定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規定》造成了全國退休出生日期確定的混亂。

1999以來,經常有消息稱“兩個關於確定出生日期的通知”造成全國退休出生日期確定混亂,民怨不斷。

江蘇省海門市黃蘭芳壹審敗訴,上訴勝訴。幸運的是過了半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四行政案件“黃蘭芳訴海門勞動局關於退休管理的決定”)。

北京市密雲縣蔡壹審敗訴,上訴敗訴,抗訴再審勝訴。“討論”持續了四年(檢察日報2000年4月24日報道《出生日期不正確的退休教師訴諸法律》)。

四川省崇州市楊邦碧壹審勝訴,該案首次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是崇州市人民法院壹名法官的妻子,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交由大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案例,參見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邦碧拒不辦理退休手續案。).

遼寧省葫蘆島市李興田老人案二審敗訴,再審裁定撤銷二審原判,但駁回了李老漢的訴訟請求。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打官司八年,老人依然過生日(新華社2008年4月23日報道,老人打官司八年依然過生日)。

《中國社會保障》雜誌2010第5、6專欄,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首,連續發表5篇文章,特別關註退休年齡的確定。

《張老漢的退休夢》特別報道了黑龍江雙城市糧食局勞動服務公司韓店糧庫青年加工廠打馬蹄鐵、修馬車的鐵匠張紅印的檔案年齡記錄與身份證信息相差16年。上訪近十年,今年69歲,仍不能退休。雙城市勞動局檔案室郭主任說,的情況絕不是個例。雙城市勞動局檔案室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壹致的情況非常普遍。至少有四分之壹的檔案存在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符的情況。“第壹,當年上山下鄉的右派家屬,為了回城搞了很多詐騙;二是當年征兵年齡限制導致大量年齡造假。當時為了回城招工人,走後門造假的人應該不在少數。”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符的歷史原因很復雜,但這些虛假的檔案信息卻實實在在地沈澱在檔案中,保存至今。但是,這些虛假的檔案信息在實踐中只能是錯誤的,因為沒有相應的補救或糾正措施。壹方面,張紅印在徒勞地四處奔走,尋求退休,另壹方面,有關部門卻束手無策,甚至希望當事人能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這壹切似乎都是因為現有的規定過於機械,沒有相應的彈性補救措施,無力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

《確定退休年齡的依據:檔案中的PK身份證》報道了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百貨大樓女售貨員謝退休出生日期的確定爭議。2001年初,民警換發戶口本,民警挨家挨戶檢查,要求統壹使用公歷出生日期。謝要求警方登記自己的公歷出生日期為195765438+10月25日。後來,經過調查,警方確認了她的公歷出生日期,並據此換發了她的新戶口本和身份證。但黃山區勞動局根據勞動和社會福利部[1999]8號文規定,以1956 65438+2月的招聘表格為準,認定謝的出生時間。謝打官司四年,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法院、檢察院、人大無數次奔波。謝的目的是確定退休年齡是否適用身份證或檔案記錄,是否適用國家居民身份證法或部門規章。黃山區勞動局對謝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更正出生日期後的質證無異議,三法院確認了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針對這壹問題,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認為,司法機關完全可以適用居民身份證法來認定謝的出生日期。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表示,黃山市、黃山區市壹審法院不以身份證法撤銷黃山區勞動局的答復是錯誤的,謝有100%的理由要求根據身份證變更出生年齡。但該案終審判決並未采納謝及專家的意見,而是決定維持黃山區勞動局的適用記錄。其判斷的理由是“8號文”並未廢止。謝當然不能接受這壹點。

《中國社會保障》雜誌2010第5、6期指出:“檔案與身份證關於年齡記錄的沖突越來越普遍,已經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候”。界定年齡的公共政策存在危機。

2.造成了國家養老金的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檔案首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為造假者大開方便之門。是通過各單位各部門更容易“造假”公民身份,還是通過公安部門?2008年10月26日,中安在線165438+安徽新聞《退休科長把“秘股”搬回家》:“綁架”1000多份人事檔案十余年,欲查檔案,送禮送錢,偽造檔案,騙取國家社保基金14萬元,獲利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實這絕不是個別現象,這是壹個非常典型和有代表性的例子回答。這是在這麽多人集中造假的時候才發現的,而且很容易發現。而大量分散在各單位各部門的個人造假,則更加隱蔽,難以被發現。國家社保基金和養老金被騙,損失更大。退休“以本人檔案首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已經嚴重危及國家社保基金和養老金的安全。也是規定退休要以最早的檔案為準,正好給那些偽造檔案,騙取國家養老金的人鉆了空子,也被這些不法之徒嘲諷。

3.侵犯了數千萬公民在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

壹方面,退休“以本人檔案第壹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嚴重造成國家社保基金和養老金被騙取,損失很大;另壹方面,“以本人檔案首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退休,嚴重侵犯了數千萬公民在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無論這個時間是超前還是落後,都會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民日報》2006年10月23日10版報道,“自1999中國公民身份號碼制度建立並實施以來,公安機關多次組織清理糾正錯誤,已糾正重復和錯誤號碼2000多萬個”。難道這2000多萬人都要“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嗎?這將涉及2000多萬人的合法權益,還不包括很多後來被糾正,至今沒有被糾正的人。

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實的,以真實的出生日期為準。但是,公民身份發生錯誤時,公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正。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公安部門都不能絕對保證身份證登記不出錯,檔案管理部門也不能保證檔案的絕對真實性和可靠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糾正的,應當移送有權糾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障公民對身份證的糾錯權利。

因參軍、招幹等年齡限制而拼錯出生日期的人,大部分都是被迫生活和生存。那時候,人們還以參軍入伍和招收幹部為榮。參軍和招募幹部都是為了參加革命工作。參加革命工作是最光榮的事。改了年齡又有什麽關系?現在我幹了壹輩子革命,我老了。誰能想到我會遭受錯填出生日期的懲罰?當時管理部門也有責任填錯。雖然這也是錯誤的,但它只是錯誤的,不是有罪的,不是不可原諒的。

再說那些把農歷誤認為陽歷,自己或別人疏忽填寫,檔案丟失的人就更委屈了!不按真實年齡退休侵犯了公民在法定年齡退休的合法權益。這也與黨和國家建設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的號召格格不入。

4.影響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給國家統壹管理公民身份造成混亂。

年齡是壹項自然的人權。任何壹個國家的憲法、民法、刑法都不能忽視它,因為它關系到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年齡不僅是壹個法律問題,也關系到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齡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人格權的首要特征,年齡的存在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兩份出生時間鑒定通知書”將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是對年齡權的侵犯。當人的年齡權利受到侵害時,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證件,公民身份號碼在社會管理和公民參與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使用,起著識別和確認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證登記的九個法定項目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確認。

“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基層派出所只能錄入數據。如有輸入錯誤,必須報上級局批準。上級局會啟用密碼修改,基層派出所無權修改。“國家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管理極其嚴格和規範,遠遠高於各單位各部門管理的檔案。現在令人不解的是,國家專門機構管理的戶籍、身份證,其可信度比分散在各個不嚴肅、不規範的單位、部門的員工檔案還要低。

正所謂“能抓壹個,抓不到壹個,總會因為抓不緊而錯過。”如果大壩可能漏水的地方只有壹個,就很容易發現並堵住;如果到處漏水,大壩最終會垮塌。

國家頒布身份證法,證明公民身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公民身份信息有誤時,公民有依法申請更正的權利。這是全國人大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國家任何部門、機關、任何人都無權剝奪。這直接關系到居民身份證法的正確實施,是壹種嚴肅的行政執法行為。公民出生日期的認定屬於公民身份的認定,只能依據身份證法。只有管理身份證的公安部門可以授權,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確認。如果有疑問,只能向公安部門申請核實。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查證程序和證據審查認定規則予以確認。必要時,應采用多種途徑和方法進行核實。依法更正的居民身份證受法律保護。

二、“兩次出生日期公告”不合理、不合理,應予廢止。

根據《身份證法》,“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國務院批復授權公安部對身份證法“以持有人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為依據”和“適用於辦理……離婚、退休等涉及公民權益的手續”的法律適用進行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僅規定“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相關證明確定。這裏並沒有規定“以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顯然,“兩份出生時間認定通知書”的規定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檔案是先有記載的,但不壹定是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糾正的,應當移送有權糾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任何時候,國家都要依法保障公民對身份證的糾錯權利。

《關於確認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無視國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利益,不顧人們出生日期錯誤的諸多歷史原因(公歷農歷錯誤,本人或他人疏忽填寫,檔案損毀丟失,參軍招錄幹部年齡限制填寫錯誤等)。),並以錯誤的出生日期來懲罰人們最不合理的規定。雖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人自己填錯了,但管理部門也有責任。雖然他們也有錯,但他們只是有錯,沒有罪,不是不可原諒的。

行政不能違背人性規律,給壹個人兩個甚至更多的出生日期,這是典型的以錯懲錯!其錯誤的根源來自於古代“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以血還血”的懲罰性司法,也可以說是壹種極端的公平觀。現代意義上的懲罰不允許“報復”。這是壹種與現代社會懲罰正義不壹致的復仇正義。以牙還牙,以惡制惡,這是幾百年前的西方司法理念,早已被司法實踐和法治理念所唾棄。

安徽大學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學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顧問陳教授認為,立法法明確規定,規章不得與法律相抵觸。適用國家最高法,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法,認定出生日期。將檔案中記錄的錯誤與當前身份證中的正確記錄進行比較,根據先記錄的錯誤進行推定。這樣,在執法過程中,明顯出現了問題,本質上相當於繼續沿用原來的錯誤。這是執法上的嚴重誤區,應該糾正。因為,法律需要還原真實,也要追求客觀真實,還原其本來面目。作為國家證書,如果有人把原始記錄和身份證做錯了,是無法判定的,還是應該以身份證為準。用這種全國統壹、國家認可的合法證書來證明員工的工齡,可以形成壹種規範和秩序。以我檔案中第壹次記錄的出生時間為準,這個時間是超前還是落後,都會對員工的利益產生影響。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以身份證法為依據,這樣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價對大家來說都會小壹些。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周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當然是“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屬於《居民身份證法》的適用範圍,勞動部門不應簡單排除。8號文件與《居民身份證法》相沖突,應當修改。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會對我國社會保障法治化進程產生惡劣影響,其核心問題仍在於部門規章和基本法律的統壹。確定出生年齡的標準關系到參保人養老金權益的實現,有關部門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高級檢察官王友明認為,身份證的記錄是最權威的,但在勞動部門原始記錄和身份證記錄有沖突的情況下,用原始記錄來表述肯定是不合理的。由於身份證是國家權威的合法身份資格和證明,如果勞動部門不遵守,使用原始記錄顯然是錯誤的。

1999 2003年蘇州市、蕪湖市、2004年重慶市、2008年銅陵市分別出臺文件,切實解決退休和辦理養老保險中的出生日期確定問題,修訂實施了《關於確定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

新華網報道,新疆兵團農十三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制定了《農十三師職工工齡和工齡確定辦法》。自2005年2月起,在全師所有團、企事業單位開展職工年齡和工齡的認定工作。全師清理整改職工檔案16896人,其中提出疑問5389人,更正工齡、年齡、姓名1500人。

2010年初,深圳市社保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網上首頁發布:信息公開>在部門動態中,建議退休人員退休年齡以身份證年齡確定。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法律部門已經處理了許多此類案件。壹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單純用檔案作為認定出生日期的依據是不公平的,但我們不敢用身份證上記載的信息。那樣的話,有些想按照檔案記載的時間退休的人可能會說,我們沒有執行上級的規定。希望國家能出臺更加公平合理、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們正在和公安部溝通,準備正式發文調查身份證和檔案出生日期不壹致的情況。核心是確認出生的真實時間。”然而,2010年過去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沒有頒布新的文件。

絕不能讓國家法律在部門規章面前卻步,“關於確認出生日期的兩個通知”應該廢止。全國必須保證確認公民身份標準的統壹,以身份證法為標準處理壹切涉及確認公民身份的事務,有助於大家遵守法律,還原客觀真實,形成相應的統壹。如果不解決依據身份證法確定公民退休出生日期的問題,必然會蔓延到其他領域,也將無法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最終導致阻礙我國依法治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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