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條
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在輪候期間應當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等待期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分配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價、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和分配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