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畢業落戶(遷入就業地)服務指南;
1,應用條件
畢業年度65438+2月31之前已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2.申請材料:
(1)搬遷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2)戶籍證明1原件;
(3)畢業證書,1份原件;
(4)勞動合同,1份原件;
(5)人身保險證明,原件65438+復印件0份;
(6)結婚證,1份原件;
(7)出生醫學證明,1份原件;
(8)親屬關系證明,1份原件;
(9)擬遷入房屋產權人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10)擬遷入戶戶口簿,原件1份;
(11)房產證,原件1份;
(12)直管公房租賃證明,原件1;
(13)公* * *租賃住房租賃證,原件1份;
(14)單位和人才市場同意落戶的證明,原件1。(根據搬遷人員的個人情況選擇材料)
3.申請驗收
申請人應向擬遷入地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
4、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派出所(辦證中心)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5.竣工期限
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15個工作日內辦結。
擴展數據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試行)》
第四十壹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含研究生以上學歷,下同)在校期間經批準轉學,要求將戶口遷入省內其他地區的,憑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要求將戶口遷出省外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等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休學或因故休學的,憑學校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四十二條普通中等學校學生在學習期間轉學、休學或者因故休學的,應當憑市中等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學校的批準文件在戶口所在地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當年65438+2月31日前就業的,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入登記。
第四十四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當年65438+2月31日前未找到工作的,憑畢業證書、戶籍證明等材料,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第四十五條畢業次年1後,未持戶籍證明按規定申報遷入登記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持畢業證書、戶籍證明等材料,向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其中,已就業的,可憑就業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四十六條已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或國家畢業證的畢業生,可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登記證、戶籍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辦理遷入登記。
第四十七條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符合就業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入就業地;就業崗位未落實或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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