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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業主壹直沒給鑰匙,合同也簽了。業主是否違約?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已經成立,出租人不提供房屋的,屬於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8條明確規定了這個問題。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的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終止後返還房屋的合同。常見的租賃合同包括汽車租賃和房屋租賃。租賃合同壹旦成立,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有相應的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並應當保證租賃合同期間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因此,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出租人拒絕提供鑰匙的,屬於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