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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轉非機動車8年還能上路嗎

已經轉為非經營性的出租車,8年後就要報廢,不能上路。機動車強制報廢的標準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報廢車輛所需的文件如下: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主攜帶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單位車輛在《機動車註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壹致),個人車輛所有人簽章。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