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建築面積是指整棟建築的產權人和整棟建築的所有公共部位所分攤的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整個建築的公共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 *業主對* *的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 *業主對* *的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但不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