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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及租房時應註意什麽

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1.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或者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2.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壹管理。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房屋租賃價格評估和房屋租賃信息的收集匯總;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負責房屋租賃登記的組織實施。

3.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對房屋租賃進行綜合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員登記和治安管理,負責承租人和居民的戶籍、境外人員登記和治安管理。

租房註意事項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提供身份證件的個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單位;

2.不得向無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懷孕或者有身孕的,應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後,要在當地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告知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居民到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收集承租人和居民依法應當填寫的信息;

6.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相應的房屋租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