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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性:

1.租賃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屬於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管轄權的法律效力

1.獨家效果。當法律規定某壹類案件屬於某壹個或某幾個法院管轄時,就意味著只有法律規定的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這類案件,其他任何法院都無權管轄這類案件。當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此類案件。排他性是相對於法院而言的,它針對的是法院的效力。2.排斥效應。排除效力是指排除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排除效力來源於排他效力,是相對於當事人而言的。既然專屬管轄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當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專屬管轄。

3.限制效應。專屬管轄的有效性還表現在對牽連管轄的限制上。牽連管轄又稱合並管轄,是指對某壹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該案件牽連到另壹案件,而歸另壹案件管轄和審判。牽連管轄的本質是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牽連關系取得了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牽連管轄適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

4.權威審查的有效性。管轄權是訴訟的要素之壹,“訴訟的要素是指對本案作出判決所需要的要素”。這意味著“管轄權是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前提條件,無管轄權的法院不應對案件作出判決,因此是否具有管轄權是訴訟的要件之壹。法院應依職權隨時確定其管轄權。”法院只有對受理的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案件作出實質性的判決。法院受理案件時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發現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應對其是否擁有管轄權給予必要的關註。

5.撤銷效力。為了確保專屬管轄權的規定得到嚴格遵守,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訴案件時審查下級法院是否遵守了專屬管轄權的規定。上訴法院發現原判決確實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撤銷以重大程序違法為由作出的判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受理違反壹般或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時,雖然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在異議被駁回時提起申訴,但如果法院已作出實體性判決,那麽“當事人不得在上訴時主張自己沒有管轄權,上訴法院不得以此為由放棄原判”。

6.拒絕承認有效性。專屬管轄權體現了壹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即不承認外國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的管轄權。如果外國法院受理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並作出判決,則被視為侵犯其主權。"在所有情況下,都有理由排除對外國判決的承認."既然承認是執行的前提,拒絕承認就相當於拒絕執行。

3.簽訂租賃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承租人首先要查驗出租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要看出租人有沒有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委托書。出租人應當審查承租人的信用狀況、租金支付能力和社會誠信度。

2.承租人還應檢查租賃物是否已經抵押。

3.大的店面房統壹出租。出租人本身並不擁有出租房屋的產權,只是接受業主的委托,統壹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間,部分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行做生意。由此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人應要求出租人做出承諾或保證。

4、房屋租賃合同的某些具體內容,出租人應當事先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比如專業市場,開辦單位要單獨出租大量攤位。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規定,應該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證,領取市場登記證後才能對外招商,對外宣傳,對外出租,這也是承租方需要註意的。

5.房屋租賃期間,如果作為出租人的公司破產、企業轉型、公司歇業或被註銷,如何補救,如何賠償承租人無法繼續承租房屋造成的經濟損失。

6.在租賃期間,還要註意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後,與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員能否繼續居住和使用房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