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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

1.小型微型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小型微型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職工人數,小型和微型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小型和微型企業不超過80人;

3、稅收指標,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各行業的分類標準是: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工業。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

(3)建築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或總資產8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營業收入低於300萬元或者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4)批發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4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或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的企業。

(5)零售業。員工不足3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2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5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6)交通運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200萬元的企業。

(7)倉儲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八)郵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億元的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9)住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0)餐飲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1)信息傳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及以上,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萬元的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低於2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654.38+000萬元。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營業收入低於654.38+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萬元的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6)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小型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

1,房屋及建築物,產權歸本企業所有房屋及建築物;

2、通用辦公設備,企業常用的辦公和業務設備;

3、專用設備,屬於企業專用於某項工作的所有設備;

4、運輸設備,後勤部門使用的各種運輸工具;

5.機器設備,主要是企業後勤部門自行維修使用的機床、動力機、工具和備用發電機,以及醫院的儀表、檢測儀器和醫療設備;

6.其他固定資產,包括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