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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承運人責任險可以強制嗎?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壹種。所謂“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支付保險費的商業保險行為。

範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壹個風險行業。當乘客和托運人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時,很難避免事故。壹旦發生事故,就會涉及到受害者的賠償問題。然而,我國2004年開始實施的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並不包括車輛的乘客和貨物,這往往使乘客或托運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或及時的賠償。與此同時,事故風險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有直接影響。事故發生後,對旅客或托運人的損害賠償會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尤其是在道路運輸主體多元化的今天,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償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托運人得不到賠償,承運人也面臨破產的厄運,甚至引發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提出了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說,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旅客運輸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可見,承運人責任險是《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強制保險,強制參加該保險的範圍是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運輸旅客或者貨物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品滅失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司機、司機助理、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遊等人員都有可能被要求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時起,雖然承運人責任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但不是道路客運經營者開業許可的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靠自身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所以客運經營者在開業後實際上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批準投入營運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此時,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可以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已經局限於道路運輸經營範圍。因此,承運人責任險從壹開始就被限定在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品運輸的範圍內。

具體範圍: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具體範圍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所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投保此項保險。

1.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載客汽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所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未實際營運,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承運人責任險不包括租賃客車。盡管壹些省市的運輸管理機構已經向租賃經營者發放了許可證,向客車發放了道路運輸許可證,但由於其經營活動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範圍,因此不得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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