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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

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

公租房壹年初審的標準為租住公租房的家庭,租賃期內遵守市級公租房租賃合同的家庭。租賃合同到期前三個月,由經營單位出具《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到期通知書》。承租家庭應當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申請續租。續租起始日為當前租賃合同到期次月的1天,期限為兩年。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由區房管局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的通知書,並告知理由。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公有* * *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壹)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