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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藍牌貨車限行規定

禁止小型貨車行駛的時間和路段。

(壹)周壹至周五7: 30至21,禁止小型貨車在深南路(深南/沿河立交至向梅路)、李鴻路(紅嶺路至向梅路)、筍崗路(雅園立交至皇崗路)、蓮花路(皇崗路至向梅路)行駛。

(2)每天0時至24時,水庫段(東湖水廠至沙灣特檢站)、麗水路(學院大道至歷山路)禁止小型貨車行駛。

(三)周壹至周五每天7時30分至9時30分、17時至20時,禁止小型貨車在下列區域、路段、廣場行駛。

(四)每天0時至24時禁止小型貨車進入景甜北區:新洲路以東(不含新洲路)、向梅路以西(不含向梅路)、李鴻路以南(不含李鴻路)、北環大道以北(不含北環大道)。

(5)每天7時至20時,禁止小型貨車進入廣場的沿河路、邱智路、關彜路、堰橋路。

(六)周壹至周五7時30分至9時30分,17時7時至20時,禁止小型貨車在下列區域、路段、廣場行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條鐵路與道路交叉的路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壹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