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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需要特別註意的地方?

承租人應註意的事項:

1.檢查出租人的財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件;

2.審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明;

3.簽訂租房合同時,要問清房租包含哪些內容,水、電、暖、氣(天然氣)、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繳納水、電、暖、氣(天然氣)等費用;

5.付款方式。出租人要註意:查看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留證明;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違法行為。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法律要求是必須是不動產的合法產權人;不同的地方對租客有不同的要求。壹般來說,如果是本地居民,必須持有身份證。如果是外地居民,必須持有身份證和公安部門發放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機關、團體、部隊等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須持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滿足上述資質限制。

2.標的物為租賃房屋。房子的位置,也就是地址、面積、範圍、裝修、設施,都要在合同裏說清楚。對於承租人來說,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可以是居住,也可以是商業。所以房子處於合適的狀態是最基本的要求之壹。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說明房屋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在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分清雙方責任的前提。而且壹旦房屋在租賃期間被第三方損壞或侵害,導致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出租人仍有義務對房屋進行維修。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該是合同中規定的房屋條件。

3.租賃目的。即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壹經確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特別是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同時,房屋用途界定後,只要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出租人在正常範圍內不得主張房屋磨損賠償。由於租賃的目的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的目的也是雙方必須說清楚的問題。

4.租賃期限。租賃有期限,這是房屋租賃和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界定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返還出租人;

(2)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征得承租人同意,賠償承租人損失,做好承租人房屋的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繼承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原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壹人的,租賃期間死亡的,* * *的同居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辦理更名手續。

5.租金,也就是出租價格。租金的確定因房屋的用途而異:

(1)住宅房屋,租金標準以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為準;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租金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確定。對於私有房屋的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的租賃,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的實際租金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提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度還是按年支付,具體交付日期也應在合同中約定。

6.修理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壹項義務,是指在整個租賃期間,出租人有義務對房屋進行必要的修繕。

所謂必須,是指房屋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使承租人能夠使用和受益。修繕範圍包括:房屋本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同條款可以變更或解除;

(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此外,還應簽訂轉租及違約責任的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1,無合法房屋所有權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3.* * *有房子沒拿到* * *有人有意見;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章建築;

6、不符合安全標準;

7、未經抵押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