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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青海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國家對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其他工程建設費、設備和工具購置費、預備費、稅金和貸款利息,以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地(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壹)編制全省建設工程定額,制定統壹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法、計價依據;

(二)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社會服務平臺,收集市場信息,測算和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督、指導各種建設工程定額的執行,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爭議的行政調解;

(四)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考核。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1)工程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三)工程定額(包括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定額、消耗定額基價、其他費用定額、計算規則等。);

(4)勞動定額和工期定額;

(五)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信息;

(六)設計施工圖紙和其他工程資料;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估價依據。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和公布:

(壹)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二)編制和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等。,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發展改革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和工程施工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預算價格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四)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壹、本辦法執行國家專業工程造價基礎,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補充定額,由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發布。第九條鼓勵計算機應用軟件在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和計價中的開發和應用。采用國家規範和本省計價定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應用軟件,在推廣使用前,應當經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第十條鼓勵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參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計價依據,編制能反映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內部定額。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三章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和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投資估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並報建設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批準;

(二)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概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國家和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設計概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三)施工圖預算,由工程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工程計價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辦法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根據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施工單位,也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相關造價信息確定;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企業根據國家和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以及企業的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自主確定。如果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的平均報價,應當有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