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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租房時,承租人和出租人要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安全內容的約定很重要。承租人要使用房屋時,應按合同約定使用。那麽如何劃分租房中的安全責任呢?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租房中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安全條件,不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使用房屋。因房屋使用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

第七百壹十壹條出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物。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出租人的安全義務

1.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保證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危險,並對房屋內設施的安全隱患負有相應的維護和更換義務。否則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特征壹般是附於主租賃合同的附隨性法律義務,隨主租賃合同生效而生效,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前者是保證租賃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後者是保證標的物質量無瑕疵的責任。歸責原則仍然是基於善意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出租人明知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有害因素,但既不采取維修或者更換措施,也不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放任有害後果發生,可以直接推定出租人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出租人安全法定義務的範圍。房屋出租後,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承租人發生人身、健康、財產損害事故後,往往伴隨著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混合責任。出租人只知道房屋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日常設施存在類似安全隱患(燃氣管道泄漏、劣質燃氣熱水器、照明電路漏電),卻未采取維修、更換、安全說明等措施,按照過錯責任大小劃分責任比例。但超出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可以理解、判斷和認定的,不是民事責任。如因自然災害、山崩、水毀、房屋設計缺陷、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給承租人造成損害,出租人不負法律責任。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安全條件,不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承租人應按合同要求使用房屋。因房屋使用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