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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概念

地租是農業(或其他行業)中直接生產者創造的產品中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得以實現的壹種經濟形式。

馬克思從土地所有權的角度對地租進行了分析,證明了無論地租的性質、內容和形式如何不同,它都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並嚴格區分地租和地租兩大類,指出“真正的地租是為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

資產階級經濟學將地租定義為“土地在生產和利用中自然產生或應該產生的經濟報酬”。而地租又分為兩類:契約地租和經濟地租。合同租金又稱商業租金,是指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出租給土地使用者,土地承租人和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所確定的租金;經濟地租又稱理論地租,是指土地產品的收益在成本之外剩余的部分,即使用土地的凈收益超過成本。

現代西方經濟學將地租的概念擴展為廣義地租和狹義地租。廣義的地租是指利用任何生產要素獲得的超額工資、利息、利潤和超額報酬。狹義的地租僅指利用土地獲得的超額利潤。另外,西方經濟學把使用土地以外的資源時所支付的報酬稱為準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