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律師未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代理協議,要求乙方退還或拒絕全額支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及代理人作出任何關於案件結果的承諾;甲方通過乙方律師對案件的分析和預測不應被解釋為作出此類承諾。
(4)乙方接受委托後,如發現甲方有欺騙和隱瞞事實的行為,有權中止代理,按合同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按照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執行。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