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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辦理融資租賃業務需要提供擔保嗎?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以融資為目的,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然後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租賃物長期出租給承租人。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征是:第壹,承租人選擇要租賃的投資對象,出租人支付費用。第二,承租人無權以返還租賃物為條件提前解除合同。第三,中長期租賃。所有融資租賃交易的絕對期限都在壹年以上。第四,融資租賃是三方兩個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應商、貿易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所以,不去央行審批也可以做融資租賃業務。只是如果要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必須去央行審批,否則只能按經營租賃繳稅。目前國內租賃公司分為三類。第壹類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批準並管理的金融租賃公司。中國有12家公司。根據管理規定,這些公司的業務包括(1)、直接租賃和直接租賃。(二)經營租賃業務;(三)接受法人或者機構委托的租賃資金;(4)、接受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5)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六)對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八)向金融機構借款;(9)、外匯貸款;(10),同業拆借業務;(11)出售處置租賃物殘值;(12)經濟咨詢與擔保;(13)、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類租賃公司是由對外貿易合作部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這些公司的業務包括:(1)直接租賃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訊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配套技術。(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和配套技術;(三)租賃物殘值的出售和處置;(4)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其他業務。同時還規定,“從事上述規定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第三類是國內貿易部管理的國內租賃公司。國內貿易局曾專門下發文件,選擇15企業作為國家試點租賃公司,鼓勵這些企業在開展傳統租賃的同時,積極探索融資租賃業務。所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分析,對於什麽樣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指出,不具備融資租賃交易主體資格的企業,應當認定租賃交易無效。因此,如何認定融資租賃交易主體資格,是壹個相對模糊且爭議較大的問題。目前業界、管理部門包括司法機關都有這樣壹個認識,只有融資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才有資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但是,根據法律,這種理解是片面的。首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規定了如何申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種類以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辦法。不禁止其他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外經貿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以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管理辦法。對比兩種管理方式,在業務方面,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沒有短期信貸、投資金融機構等。而且在《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對於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需要外經貿部批準,融資租賃業務不屬於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國內其他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嗎?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不能進行。根據法律的壹般原則,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開展的業務,應當允許企業自主開展業務。這是因為,第壹,這些企業使用自有資金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資金安全負責,對金融安全不構成任何危害;其次,沒有法律規定它不能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因此,不能武斷地認定這些企業沒有資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第三,這些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實體如果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不合格,涉嫌濫用法律,也人為制造了企業的不平等,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法律正義平等的理念。以下網站的具體內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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