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租船。
又稱航次租船,或航次租船,即船東負責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間進行壹個航次或幾個航次的運輸,承運人是指租船運輸貨物。當壹艘船被租用並經營幾個航次時,稱為連續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又稱定期租船,即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進行壹定期限的租船運輸。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可以將租船合同作為班輪使用,也可以作為租船合同使用。
3.光船租賃。
船東把船租給租船人,租期壹定,但船東提供的船是空船,既沒有船長,也沒有船員。承租人應自行任命船長和船員,並負責船員的供應和船舶經營管理所需的壹切費用。這種租船不同於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實際上屬於財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