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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校車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專用載客汽車。

小學生校車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專用校車應當噴塗符合國家標準的顏色和外觀標誌。第四條校車分為班線(加班)校車和包車校車。

(壹)班線校車是指客車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在城鄉道路上運行的校車模式,包括直達校車和普通校車。加班校車是班線校車的補充形式。班線校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不能正常運營時,按照班線校車的線路和站點運營方式臨時增加或者調配校車。

(二)校車包租,是指校車服務提供者以運送學生為目的,包租校車,提供駕駛服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路線行駛,按照行駛裏程或者包租時間收費並統壹支付費用的校車運營方式。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第六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校車的運營管理;參與校車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校車使用申請的審查;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車許可申請的受理、發放、審核和提交;參與校車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校車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依法對校車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負責校車標牌的發放和回收;負責校車駕駛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核和認定;負責校車運營的監督檢查,維護校車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質監、工信、財政、審計、安監、監察、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第二章校車使用管理第七條使用校車必須取得許可。校車許可證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和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第九條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許可,應當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書面申請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行駛路線、運行時間、停靠站點、學生人數、看護人員等相關事項。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同級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交通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註校車類型和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校車標牌必須載明車主、駕駛員、車牌號、核載人數、運行時間、行駛路線、沿途停靠站點、發放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第十壹條已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配備統壹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標誌。

校車不搭載學生上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牌和停車標誌。第十二條禁止使用無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第十三條校車每半年進行壹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第十四條校車必須全部配備安全帶,必須配備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備。安全設備應放置在方便的位置,並保證性能良好和有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