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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的主要維修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租賃房屋的維修範圍主要包括防水、水、電、暖氣等管道和器具的維修,室內裝飾家具的維修,其他維修項目。具體內容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承租人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