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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協議的最新模式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解散協議範本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由於經營理念不佳,甲乙雙方難以繼續合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解除協議:

第壹條: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二條:甲方退夥後,_ _ _ _ _ _ _ _ _ _由乙方經營,產權和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第三條: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

第四條:與_ _ _ _ _ _ _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由於合夥時以甲方名義簽訂上述合同,為避免甲方在解散後因上述合同承擔風險,乙方自願以乙方名義提供另外兩套房產作為上述合同的抵押。

第六條:合夥企業解散後,因乙方在合夥期間不履行合同而導致甲方承擔合夥期間債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乙方自願提供土地使用權和現有廠房設備作為該風險的擔保。

第七條:關於土地,在租賃期間,如果鎮或村正在征收稅費,必須按照使用面積承擔。否則,乙方有權按原價收回土地,並無償拆除地上附著物。

第八條:離職時應支付給甲方的賬款未償還,再來找乙方催收賬款,給乙方造成的壹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9條:附上4份單獨的清單。

第十條:本協議壹式五份,退出者各執壹份,歷山東村村委會備案壹份,公證壹份。本協議自簽署後生效。

退夥的甲方:

乙方提款: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