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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租賃開發產品的折舊來尋找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65438號+0:

“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先租後售的,其中開發的產品轉化為固定資產的,在租賃期內取得的價款,應當按照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然後在銷售時按照固定資產的銷售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產品未轉換為固定資產的,以租金確認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再以開發產品的銷售確認收入的實現。”

“折舊。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轉化為固定資產的,可按稅收規定扣除折舊費用;未轉化為固定資產的,不得扣除折舊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對外租賃的,應當設置“租賃開發產品”科目,在“租賃開發產品”科目下設置“租賃產品”和“租賃產品攤銷”兩個明細科目,核算企業為租賃經營開發的土地和房屋的實際成本以及租賃產品的攤余價值。

綜上所述,貴公司尚未完工的租賃開發產品,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折舊,未轉入固定資產的,進行攤銷。

月攤銷額=租賃房屋原值*月攤銷率

月攤銷率=(1-預計凈殘值率)/攤銷期/12分錄中攤銷,借:主營業務收入貸:租賃開發產品-租賃產品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