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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聲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第三條政府責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第四條各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編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商業、文化娛樂場所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使用聲學、鞭打陀螺儀、鞭打鞭子等產生的噪聲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產生的噪音。在城市建成區。

公安機關負責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社會生活噪聲和車輛產生的噪聲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政、市容、交通、文化、房管、工商、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保、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調解因環境噪聲引發的鄰裏糾紛,開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六條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企業責任鼓勵業主依法制定物業管理區域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管理公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共同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第七條宣傳和輿論監督鼓勵和支持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科學知識宣傳活動,提高公眾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宣傳,對環境噪聲汙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環境噪聲的規劃和控制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公安、城管執法、交通、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規劃時,應當將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第九條制定實施計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計劃,分別制定實施計劃,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分本市聲環境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如果區域功能發生變化,要及時調整。第十壹條編制專項規劃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城市綜合交通等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提出環境噪聲汙染的技術目標。第十二條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提出噪聲控制要求,劃定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工業企業和城市公共設施的噪聲敏感建築物。第三章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第十三條公共設施噪聲控制建築物內安裝空調、冷卻塔、電梯、鍋爐、水泵等公共設施,產生噪聲、振動幹擾周圍環境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第十四條商業經營中固定設備的噪聲防治商業經營中使用空調、冷卻塔、排風扇、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有效的防噪聲、防振設施,確保產生的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十五條商業活動中噪聲的防治商業經營場所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的管理和控制,防止噪聲幹擾周圍環境。

在經營活動和商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設備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第十六條禁止產生噪聲的活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從事機械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產生噪聲、幹擾居民正常休息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