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大型、中型、輕型客車和轎車(含越野車)500000km;其他車45萬km。使用年限:輕型和微型貨車、帶掛車的貨車、礦用車和各種出租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65,438+00年。19座以下出租汽車和輕型貨車達到上述年限並達到安全和排放指標要求後,可以延長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原規定年限的壹半。輕型廂式車的使用年限是10年,可以延遲使用年限。
1,我國交通法規已經取消了對汽車報廢年限的限制,但是和非營運普通私家車壹樣,汽車在15之後每半年會到車管所進行檢驗;
2.我們的車輛在檢驗的時候審核不過,會被強制報廢。當然,這個審計是有審計標準的。車管所的工作人員會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對車輛的排量、大燈、發動機、底盤等方面進行檢查;
3.2065438年5月65438日至2065438年5月1日,老舊車按新規報廢,包括私家車報廢,最高行駛裏程60萬公裏。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報廢年齡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