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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麽區別?

分包和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需要具體分析?以下是分析:同等資質下,不帶料承包是勞務合同,帶料承包是分包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同。專業分包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務分包則不需要。責任範圍不同。

1.在同等資質條件下,發包方承包的合同為勞務合同,發包方承包的合同為分包合同。

2、合同不壹樣,專業分包是要征得用人單位同意的,不需要勞務分包。

3.責任範圍不同。對於專業分包,總承包方對分包工程進行管理,即雙方分包方對分包工程和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商可以自行管理,只對總分包商或專業分包商負責,總承包商或專業分包商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商不直接對承包商負責。

勞務分包合同的註意事項:

1.勞務合同的相對人,即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勞務企業資質。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2、區分勞務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

3.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責,這樣就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勞務管理的內容。

4.要求勞務分包商自行包裝材料和機械設備的,必須以總包商的名義與勞務分包商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所有者也應該被命名為總承包商。最好從銀行轉賬付款,備案賬單,從勞務分包商的勞務費中扣除。

5、在履行合同時,勞務分包商施工隊伍中的農民工工資應直接發到農民工手中。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