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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期限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有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兩種形式。短期使用,或用於建造臨時建築的,應短期租賃,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長期租賃,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地點、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地租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地租標準調整的時間和幅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有相當嚴格的限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是對特殊主體的特殊規定。

土地租賃合同多久可以簽?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