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的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為了實現相同的經濟目標而共同從事某種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協議。
除了壹般合同的特點外,合資合同還有自己的特點:
(1)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而且必須是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合資合同的壹方。
(2)聯營合同主要反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合營合同適用於合夥企業和承包企業。
(4)合營合同的主體至少有雙方。合營合同各方的主要權力是根據合同取得合營企業的利潤;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其他合資方的協助和支持。合營合同各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營資金或費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合作;支持合營他方從事與合營有關的活動。
(5)聯營合同的客體是聯營行為,而不是物質或智力成果。
擴展數據:
合資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壹,同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壹樣,合資合同的簽訂也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雙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不得非法幹涉。
二是因為合資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問題復雜。簽訂合同前,合營各方應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分析,互相檢查,防止草率簽約。
第三,合資合同種類繁多,各有特點。各方應根據合資合同的特點和法定程序簽訂合同。
對於企業聯營合同和合夥聯營合同,要特別註意:壹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系。這兩種合同往往與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該各有側重,相互壹致;二是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系。雙方搞合資,壹般都是先簽意向書,再根據意向書簽正式合同。意向書是比較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在實踐中,壹些地方政府要求合資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這有利於簽訂壹份好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處理。如果當地政府沒有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對合同進行公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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