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又稱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移,也可能不會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投資,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租賃期內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分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