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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哪些必備的合同?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典中的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

房地產合同

首先是房地產合同。關於房地產合同,中國法律要求合同必須是書面的並進行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未經登記的房地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與特殊動產有關的合同

二是關於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範疇,但通常作為不動產處理。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合同中,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涉外合同

三是標的金額較大,不能立即結算的涉外合同。根據我國三部涉外企業法的規定,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此外,中國法人和公民與外國法人和公民簽訂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壹般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條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和涉外合同適用法律,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強制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效力和法律後果。

(壹)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當事人的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當然,當事人對合同中次要的或不必要的條款未達成協議,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經歷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雙方達成協議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這是壹個事實判斷的問題。除了合同的壹般構成要件之外,根據合同的不同性質和內容,可能還有其他構成要件。就合同內容而言,合同的成立強調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從意思表示的角度看,合同的成立強調意思表示的壹致性,也就是說要約的內容必須與承諾的內容壹致。合同的成立只是表明雙方有產生、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目的,並不壹定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稱為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來源於法律。換句話說,合同的效力不是當事人的意誌所固有的,而是因為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的意誌,所以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

第三,強制性合同的內容是什麽?

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的必要合同,後者稱為約定的必要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為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重大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選擇性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有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

主要合同包括:

(1)擔保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存款)、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需要登記審批的特殊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者汽車、船舶等重要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

民法典(自2021.1起施行)第四百七十壹條合同的訂立方式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