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轉讓協議是轉讓方轉讓標的物的權利壹般屬於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對價的合同。
2.租賃是指出租人在約定期限內將資產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出租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租賃是以壹定成本進行實物借貸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其擁有的某壹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取得該物品在壹段時間內的使用權,但該物品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
3.租賃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年前)。當時產品的過剩產生了產品的交換,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完後歸還,而不必互相轉讓物品。這種只涉及商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的租賃形式。在中國歷史上,文獻記載的租賃可以追溯到西周。《丁薇(阿)明》記載,邦把給他的五塊田地中的四塊租了出去。這是壹個租地的例子。根據歷史學家的考證,自西周中期以來,涉及租賃叛亂的訴訟並不少見。用“融物”代替“融資”,讓租賃蓬勃發展。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在特定期間內將壹定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