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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什麽部門仲裁?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是,雙方對仲裁委員會的約定應該是明確的。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3)選定仲裁委員會。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拆除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尚未形成的裝飾裝修,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第十壹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未就附屬裝修的處置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間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2)因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3)因雙方違約解除合同,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攤。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或擴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