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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含附著物)買賣、租賃、抵押、拍賣、贈與、交換、典當、作價入股等壹切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引導。第四條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第五條下列行為視為房地產轉讓:

(壹)以房地產作為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

(二)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依法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並或合並;

(四)房地產交換或房地產債務、交換;

(五)作為獎品的房屋所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六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辦理權屬轉移和變更登記。第七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依法公布拆遷範圍。第八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工程進度達到設計進度的壹半以上,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4)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建設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分層計劃;

(7)商品房預售方案。第九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條商品房預售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第十壹條商品房待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通過竣工驗收;

(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對商品房的質量、設備、裝修、環境設施等進行說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和合同約定的條件;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飾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與設計圖紙、合同約定、樣板房及其說明不壹致的,買受人有權退房。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應當按照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或者當事人約定的面積計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約定面積誤差處理方式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的部分由買受人補足房價款;超過3%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給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兩次返還給買受人。

當事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與實際交付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